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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公司和有限公司分别

2024-12-01 03:05:45 编辑:zane 浏览量:542

独资公司和有限公司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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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公司和有限公司分别

国有独资公司 新《公司法》所称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从《公司法》的定义可以看出,国有独资公司只包括各级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不包括以国有独资公司名义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公司法》确认的一种特殊形态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其特殊性表现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而且只能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时,它还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实行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公司章程由所出资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或批准,董事会经授权可以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债券以及股权交易等,必须严格遵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者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规范操作。 一人有限公司 根据新《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的法人股东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和其他所有制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允许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的债务,只需要由公司的财产来进行偿还,而不用牵涉到股东个人的财产安全;在税收义务方面须就其公司所得和股东股利分别缴纳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由于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能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是由个人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虽然仅需投资者在取得投资回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其经营风险要明显高于公司制企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章程由股东个人制定,公司的相关事项也均由出资人按照公司自治原则决定,但国有独资及控股公司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涉及的股权交易仍应遵照国务院国资委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缺乏股东间的相互制衡,为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时,为保障债权人权益,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仍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回答者: fenick - 经理 五级 5-14 08:32相同点: 1、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股东以其全部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外承担责任; 2、都只有一个股东,因此组织结构上与一般有限公司不同,没有股东会; 3、 不同点: 1、股东身份不同:个人独资公司的股东可是自然人或法人,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国家,且是由国家授权的资产管理部门代为行使股东权; 2、限制性不同: 对个人独资公司的限制主要是防止其股东信用危机,因此规定了A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国有独资公司的限制主要是防止管理层滥用管理权,因此规定了A公司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需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B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出资限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公司登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 【股东决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财务报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个人财产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六条 【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七条 【重大事项审批原则】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八条 【董事产生及任期】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九条 【经理任免】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 【高管人员兼职限制】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一条 【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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